一、2020年7月3日以后,未經國家依法批準,亂占、多占、強占耕地從事建房、建廠、建宅基的,堅決依法予以拆除,涉嫌犯罪的堅決依法懲處。
二、2020年7月3日以前,未經國家依法批準,亂占、多占、強占耕地從事建房、建廠、建宅基的,納入存量問題臺賬,依照國家政策分類依法處置。
三、黨員干部參與亂占、多占、強占耕地建房違法行為的,一律從嚴處理。各級各有關部門對亂占耕地建房違法問題發現制止不力的,一律從嚴問責。
四、農村農民亂占耕地用于宅基地的,依法拆除;其他亂占耕地建房違法行為,依法沒收或者拆除,并按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800-1000元的罰款。
(濮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執法監督科)